加拿大“以房养房”需谨防逃税陷阱

加拿大“以房养房”潜规则:租金收入逃税引警示

多伦多讯: 在加拿大,越来越多的房主采用“以房养房”的方式来供房,利用出租收入支付部分房贷和利息。然而,近日一些案例提醒人们,在报税时,应谨慎处理房租收入,避免掉入潜在的逃税陷阱。

据报道,有一部分房东在填报纳税表时,可能由于疏忽而漏报了部分房客的收入。而在房客报税时却已向税务局上报了房租支出,这容易导致税务局发现房东少报收入的部分。因此,无论是出租收入和支出,房东在填报T776表时都应认真对待,避免日后被稽查时出现问题。

一个新移民Mary的案例就反映了这个潜在风险。尽管她一直按时交纳房租,但由于当年租住房屋的房东没有给她开具收据,最终导致Mary被罚款300多加元。而这位房东同时租给了好几家租客,却未如实全报收入,因此牵连到了Mary。

此外,还有个案例中,房东明令规定以支票方式支付租金为500元,但以现金方式则仅为400元,并要求房客不要报税。结果最终导致该房东被税务局追究责任,必须补报所有房租收入。

资深律师周律师指出,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规定,房租收入都应报税,无论支票还是现金。 房主可将以下内容作为收入的抵扣项,但一定将原始票据保留六年:广告费、保险费、利息、维修费、管理费、汽车费用、办公室费用、律师费、地税、工资及福利、差旅费、水电气等。

周律师强调,应杜绝故意谎报、瞒报租金收入这种行为。加拿大的纳税制度相当完善,它是建立在个人如实申报的基础上,没有多少空子让你钻。即使房主暂时占了些小便宜,也并不代表今后就万无一失,因为税务稽查可以追缴到三年或更长时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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