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孩溺亡,邻居引争议

重庆女孩溺亡引关注:邻居带游江边被指负责任

**丰都县一名8岁女孩萌萌(化名)不幸在长江中溺亡,引发广泛关注。**据其母亲孙女士介绍,萌萌平时居住在涪陵,暑假期间到丰都县外婆家探亲。7月1日下午6点半左右,孙女士接到姐夫的电话得知女儿落水,随即赶往丰都,但孩子已被送至医院抢救。

最终,萌萌不幸离世。据孙女士透露,女儿是被邻居范某带到长江边游泳的,当时还带着范某的两个孩子。孙女士表示,她从未见过范某,也没听说过他与家人认识。事发前,萌萌也没有向家长表达过去游泳的想法。

**“我当时焦急悲痛,根本没仔细思考。”**孙女士说,在她得知真相后,才从警察口中得知女儿是被范某带到江边游泳的,且没有征得任何家长的同意。事发后,范某声称萌萌非要跟着他们去游泳,但孙女士对此表示不认同:“就算孩子要和你一起去,你也可以告诉大人啊。”

孙女士还指出,虽然范某提供了游泳圈和跟屁虫,但他事发后连一句道歉都没有说。她向警方反映了此事,认为范某应该对萌萌意外去世承担责任,希望警方立案调查。

律师观点:邻居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亮表示,若孙女士所言属实,邻居在未征得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带未成年人至长江户外游泳,最终女孩溺亡,该邻居明显未尽到临时监护的义务,至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女孩的溺亡与邻居的疏忽大意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邻居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陈亮强调,判定女孩的溺亡与邻居的疏忽大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分析判断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以确定某一危害结果是否可以在客观上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进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暂未对此事发表回应。

阅读本文之前,你最好先了解...

  • 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律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邻居在未成年人身上承担临时监护职责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尤其需要注意安全问题。
  • 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中规定,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属于故意杀人罪,而疏忽、不当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种情况下,需要判断邻居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以及其行为与受害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接下来,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 邻居的责任: 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带孩子游泳,邻居是否有过错?他所提供的游泳圈和“跟屁虫”是否能够充分保障孩子的安全?
  • 家长的责任: 即使邻居的行为存在过错,家长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吗?例如,是否应该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了解孩子的活动安排?
  • 法律的完善: 此类事件频发,说明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存在漏洞。能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邻居在临时监护职责下的义务和责任?

案件进展:

目前,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尚未对此事发表回应。孙女士表示会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争取为女儿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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