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男子掐死妻子获刑七年
患精神分裂症男子因厨具摆放疑似“加害”掐死妻子获刑七年
安徽枞阳,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苏某,因怀疑妻子采用封建迷信方式对自己“加害”,最终将其掐死。近日,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法庭查明,被告人苏某与被害人阮某是夫妻关系。阮某早年离家出走,近年来因身体患病回家居住,两人经常发生矛盾。苏某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在服药控制病情。2025年2月的一天,苏某发现妻子在厨房将铁勺、锅铲等厨具摆放在铁锅里交叉的形状,他认为妻子是在搞封建迷信加害自己,于是毁坏家中厨具并与阮某发生争吵。
随后,苏某产生杀害妻子的念头,进入阮某房间,持续掐住她的脖子,导致阮某当场死亡。事后,苏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阮某系他人扼颈、捂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此外,司法鉴定所认定苏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时处于该病残留期,其所患“精神分裂症”对其实施的涉案行为构成部分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苏某因精神疾病存在部分影响,但其仍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且采取扼颈、捂嘴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考虑到苏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处苏某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7年。
阅读本文之前,你最好先了解...
精神分裂症的症状和诊断: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且复杂的疾病,其症状包括幻觉、妄想、思维混乱以及情感波动等。它对个体的认知、行为和社交生活都会产生显著影响。
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国刑法,如果犯罪时由于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个人无法完全认识其行为的错误性,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可以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精神病学评估的重要性: 在此类案件中,司法精神病学评估对于判断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至关重要。评估结果将为法院做出判决提供依据。
在本文中,苏某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在犯罪时处于该病残留期,其所患“精神分裂症”对其实施的涉案行为构成部分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这说明尽管苏某因精神疾病存在部分影响,但他仍然具有部分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他七年有期徒刑,并考虑了他的自首、认罪认罚以及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
这个案件引发了关于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的讨论:
- 如何平衡保护精神病人权利与社会安全?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应如何处置以既保护他们的权利,又确保社会安全?
- 司法系统如何更好地评估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司法精神病学评估是否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吗?
这些问题都需要继续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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